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2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谢安碧与梁启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安碧,梁启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371号原告谢安碧,女,1930年出生。被告梁启超,男,196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安碧诉被告梁启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安碧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安碧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安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安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源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