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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四明与胡辉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四明,胡辉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349号原告徐四明。委托代理人:林姣,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四明诉被告胡辉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四明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四明以已与被告胡辉文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徐四明负担。审判员  吴芬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铁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