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4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德才与马万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才,马万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24924号原告张德才。委托代理人李路梅,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万海。原告张德才与被告马万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德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路梅,被告马万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德才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邻居。2015年8月,被告家欲翻建平房,准备建二层楼房,后双方于2015年8月12日在村委会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现被告未按协议内容全部履行,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在原告房屋西侧砌一道高五米、南北长十六米的墙,以避免闲杂人进入原告家侵犯其居住权;2���被告把其相邻原告家的遮阳板拆掉;3、被告把其新建房屋东侧的5个窗户和5道门封死。被告马万海辩称:被告建房的时候由村委会给协商调解的,西侧二层不能留门窗,被告的房基地离原告家为1.2米,实际上被告留了1.25米的距离,被告新建的房屋也没有超出宅基地的批示。原告诉称提到的遮阳板是1米宽,有斜度,离原告家的墙大概有40厘米,被告主动把原告家西侧的墙做了防水,并把双方的通道地面也做了防水,即使有滴水也离原告家的墙有35厘米宽。原告诉称提到的闲杂人员从被告这边也到不了原告家那边,原告家西侧的墙有3米高,闲杂人员不可能会到原告家。被告不同意封死5道门和5个窗户,被告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房,原告的要求没有道理。经审理查明:被告马万海与原告张德才均系西后街村村民,两家是东西方向的邻居,马万海家位���张德才家西侧。2015年,马万海准备翻建自家房屋,与张德才达成了相关协议,协议约定,马万海将现有平房翻建成二层楼房,新建房屋需离张德才家西墙1.2米处建房;新建房屋的东墙不得留窗;马万海家拆完房后,需将张德才家的西墙用水泥砂浆抹一遍。此后,马万海对自家房屋进行翻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德才认可马万海所建房屋距其家西侧墙1.2米,其也认可马万海对西侧墙及西侧墙与马万海家东侧房屋之间的过道均做过防水处理。马万海认为东侧房屋一层与二层之间的遮阳板是为了防止雨水溅到一层的防盗门和电路。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无效。经现场勘查,马万海家翻建后的东侧房屋距张德才家西墙1.2米,翻建后的东侧房屋为二层楼房,一层东侧有5个房间,共有5个门和5个窗户(门和窗均向东开),二层东侧均为墙体,并无门窗。一层与二层东侧墙体之间安装了一排遮阳板,遮阳板宽度为0.8米,遮阳板东侧的滴水处距张德才家的西墙为0.4米。张德才家的西墙北侧高度为2.8米,西墙南侧高度为3米,其西墙的整体高度均高于马万海家东侧房屋的一层和安装的遮阳板。上述事实,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调解书、勘验笔录、照片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张德才要求马万海拆除遮阳板的诉求,经现场勘验并结合遮阳板的宽度及遮阳板与张德才家西墙之间的距离,马万海家安装遮阳板的滴水确会对张德才家西墙产生影响,故本院酌情对遮阳板予以处理。对张德才要求马万海砌墙以避免影响其居住权的诉求,并无相关依��,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张德才要求马万海将东侧房屋一层的5个门和5个窗户封死的诉求,虽双方签订的调解书中载明马万海家新建房屋东墙不得留窗,但根据现场勘验,马万海家东侧房屋一层的门窗高度均低于张德才家西墙的高度,上述门窗的存在并不构成对张德才家的妨害,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万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自家东侧房屋一层与二层之间的遮阳板宽度缩短至零点六米;二、驳回原告张德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马万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末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