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民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XX飞、姜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飞,姜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衢柯民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XX飞被执行人姜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柯民再字第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姜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姜萍(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0#钞的存款人民币197507.5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漫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