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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胡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豫1424民初463号原告王某甲,女,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胡某甲,男,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2月1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宋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振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