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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4刑初3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8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9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2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9日13时22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一辆皖L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红旗路由北向南倒车时,因疏于观察,撞到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一辆两轮电动自行车,造成车辆损坏,王某乙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构成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9日13时22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一辆皖L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长沟镇红旗路由北向南倒车时,因疏于观察,撞到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一辆两轮电动自行车,造成车辆损坏,王某乙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王某乙的亲属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由刘某一次性赔偿王某乙的亲属32万元,已取得了王某乙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经济赔偿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王某甲证言,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报告、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刘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苗晓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高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