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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文武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分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武,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分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8民初100号原告:王文武,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分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2号。法定代表人:沈兰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武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分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武于2016年2月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武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文武负担。审判员  杨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