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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沈汉武与陆向标、黄晓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汉武,陆向标,黄晓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997号申请执行人沈汉武,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被执行人陆向标,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平果县,原住平果县,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黄晓面,女,1980年1月9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平果县,原住平果县,现去向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陆向标、黄晓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向标、黄晓面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陆向标、黄晓面共有的位于平果县马头镇城北左一巷六里2××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平果县字第××号)一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天宁审 判 员  黄学成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龙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