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杨国良、徐晓禹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良,徐晓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良被执行人徐晓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柯商初字第0036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晓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晓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晓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晓禹(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7的存款人民币85252.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漫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