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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权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房向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权,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王权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执行条件,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权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案件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葛永明执行员  杜占才执行员  田胜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