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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华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华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174号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红岗路15-5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卢保兴,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华川,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颜 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秀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