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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金库与张顺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库,张顺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库,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张顺风,男,50岁,其他不详。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金库与被执行人张顺风个人合伙纠纷一案的(2015)东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顺风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9349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万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