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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朗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华金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朗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华金花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2467号原告:宁波朗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04372-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上张村。法定代表人:王军培,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华金花,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朗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金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朗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朗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项凌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