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周全、黄美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周全,黄美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56号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E组团一楼网点,组织机构代码09334044-1。负责人:刘玮。被告:周全,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黄美玉,女,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诉被告周全、黄美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汤宏平代理审判员 陈应明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思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