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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周春如与梁荣炽权属、侵权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如,梁荣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804号申请执行人周春如,女。委托代理人何结如,男。被执行人梁荣炽,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春如与被执行人梁荣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梁荣炽应赔偿35685元给申请执行人周春如。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09元。本案于2015年10月23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梁荣炽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经法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梁荣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8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仲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