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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河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邬建雄与樊欢足、王全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冻结王全喜的妻子吕变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建雄,樊欢足,王全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河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邬建雄,男,汉族,1962年3月生,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被执行人:樊欢足,男,汉族,1958年2月生,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被执行人:王全喜,男,汉族,1954年5月生,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2008)河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全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全喜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全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全喜的妻子吕变籽在河曲县联社古城信用社的存款36000元(叁万陆仟元整)。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菅富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