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第7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志刚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限公司,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777-2号申请执行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43061119790822****。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李**。被执行人李**,地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7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