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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蔡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867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张旭。被告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蔡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俐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