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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江阴山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奇鹰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山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奇鹰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2112号原告江阴山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金石路280号。法定代表人徐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菁,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奇鹰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开发区(东区)文城东路209-211号。法定代表人陈太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山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奇鹰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阴山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