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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周明弟诉俞宝、沈伟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弟,俞宝,沈伟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周明弟。委托代理人刘宝亮。被告俞宝。被告沈伟花。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弟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明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仁华审 判 员  周欢林人民陪审员  张建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夏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