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30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雷培剑与韦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培剑,韦恩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231号原告雷培剑,个体户。被告韦恩兵,出生年月日与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培剑与被告韦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培剑于2016年2月14日以被告韦恩兵已经去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培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培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收取106元,由原告雷培剑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