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雷培剑与韦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培剑,韦恩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231号原告雷培剑,个体户。被告韦恩兵,出生年月日与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培剑与被告韦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培剑于2016年2月14日以被告韦恩兵已经去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培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培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收取106元,由原告雷培剑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