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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辖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厦门九天集团有限公司与封日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封日晴,厦门九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封日晴,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育滨、陈建英(实习),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九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友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勇清、余思洁(实习),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封日晴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九天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7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封日晴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由被告住所地及合同约定地的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讼争标的物在厦门市湖里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中约定由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故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许贞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娇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