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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洼县王家农场与被执行人褚振明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大洼县王家农场,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王家镇。法定代表人:苑琳琳,该农场场长。被执行人褚振明,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王家镇华侨村。本院在执行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大洼县王家农场与被执行人褚振明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校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