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樊星辰与黑龙江省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星辰,黑龙江省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02民初102号原告樊星辰,现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邓少辉,系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负责人陆宏达,系经理。原告樊星辰诉被告黑龙江省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少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省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民主西路33-1号北侧17号车库,按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应于房屋交付18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时至今日,已严重逾期,被告仍未履行该合同义务。按约定应按已付房款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经多次找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至今未办理。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给付原告违约金1,081.00元。被告未答辩。根据原告的陈述,本庭归纳本案查明的重点问题为:原告的诉求是否符合法律依据。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无异议和补充。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签订合同时间是2013年7月1日,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款及应当承担违约金,交付房屋时间2013年7月30日之前,约定了办理产权的资料时间为交付房屋的180日内,逾期办理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因被告未到庭,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故,本院推定该证符合证据规则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查明,2013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民主西路33-1号北侧17号车库,按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应于房屋交付18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时至今日,已严重逾期,被告仍未履行该合同义务。按约定应按已付房款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经多次找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至今未办理。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书证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7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于房屋交付18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附随义务,亦属违约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1,081.00元的请求,因原、被告在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于房屋交付18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未履行该合同义务,按约定应按已付房款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义务,违反了合同义务,故,原告主张给付原告违约金1,081.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二、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1,08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许 峰审 判 员 张志远人民陪审员 时濛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继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