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72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天津晟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晟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财保11-2号申请人:天津晟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9-2-4-105。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雷丁,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28号。法定代表人:林严,该公司董事长。2016年2月6日,申请人天津晟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未能付清16票货物代理费、港杂费、港口费等费用为由,申请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16年2月6日依法裁定予以准许。2016年2月14日,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天津晟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树立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庞丹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