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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志强与苏惠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惠强,江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惠强,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志强,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振来,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惠强因与被上诉人江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6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苏惠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惠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波审 判 员  王一平代理审判员  李华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竞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