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王可欣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可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执保8号被执行人王可欣,男,1994年6月25日生,汉族。关于被告人王可欣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6)豫16刑初5-1号裁定书,并移送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冻结了王可欣在中原银行八一北支行银行存款,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6刑初5-1号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淮滨审 判 员 董小厂审 判 员 郭金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兼) 赵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