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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王可欣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可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执保8号被执行人王可欣,男,1994年6月25日生,汉族。关于被告人王可欣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6)豫16刑初5-1号裁定书,并移送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冻结了王可欣在中原银行八一北支行银行存款,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6刑初5-1号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淮滨审  判  员  董小厂审  判  员  郭金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兼)  赵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