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尚某与马某甲、马某乙、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马某甲,马某乙,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368号原告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北京,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农民。被告马某乙,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马某甲、马某乙、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和被告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振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