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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尚某与马某甲、马某乙、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马某甲,马某乙,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368号原告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北京,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农民。被告马某乙,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马某甲、马某乙、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和被告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振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