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韦建功、蒙桂鲜等与柳州市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建功,蒙桂鲜,柳州市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448号原告韦建功。原告蒙桂鲜。被告柳州市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西路金润华庭1-5号。法定代表人金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建功、蒙桂鲜诉被告柳州市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建功、蒙桂鲜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建功、蒙桂鲜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建功、蒙桂鲜负担。审判员 :谢环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小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