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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0322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曾文霞与吴文华、刘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霞,吴文华,刘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0322民初464号原告曾文霞,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吴文华,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刘向红,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文霞与被告吴文华、刘向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曾文霞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文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千二百零二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千一百零一元,由原告曾文霞负担。审判员  陈绍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志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