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金城与王木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城,王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095号申请执行人林金城,男,194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木荣,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金城与被执行人王木荣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王木荣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还款之日止,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木荣已被列为失信当事人,且暂查无被执行人王木荣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金城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