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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金城与王木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城,王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095号申请执行人林金城,男,194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木荣,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金城与被执行人王木荣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王木荣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还款之日止,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木荣已被列为失信当事人,且暂查无被执行人王木荣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金城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