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何汝培与包永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汝培,四川省达州市万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包永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628号原告何汝培,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四川省达州市万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龙泉社区桥兴西苑E栋1号,组织机构代码76727916-6。法定代表人宋振国,职务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西外金龙大道148号,组织机构代码75471199-2。代表人赵劲栋,经理。被告包永华,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汝培与被告四川省达州市万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包永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汝培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汝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汝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