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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刘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海执字第0051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刘某,男,工人,住辽宁省盘锦市。被执行人陈某,男,工人,住辽宁省盘锦市。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凌海右民初字第016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在辽河油田欢喜岭采油厂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5)凌海执字第005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代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书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