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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监1号16民监1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邹鑫与曹军所有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鑫,曹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监1号16民监1原告:邹鑫,男,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曹军,男,汉族,1989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审原告邹鑫与原审被告曹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津法民初字第106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李 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