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何亮、张月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何亮,张月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83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19-21层。法定代表人洪文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文忠,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刘丹,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何亮,男,汉族,1984年3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月梅,女,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何亮、张月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不按照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