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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郑建设与许顺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设,许顺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1041号原告郑建设,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许顺杰(别名阿顺),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设与被告许顺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设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建设负担。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逸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