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郑建设与许顺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设,许顺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1041号原告郑建设,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许顺杰(别名阿顺),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设与被告许顺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设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建设负担。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逸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