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2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西城法庭与李某、福建省南平市建工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西城法庭,李某,福建省南平市建工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894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西城法庭。被执行人李某,男,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建工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玉屏桥东路12号锦富楼101号。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关于被执行人李某、福建省南平市建工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拖欠一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福建省南平市建工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即可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陈礼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