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小斌与姜贺新、关颖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斌,姜贺新,关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财保8号申请人王小斌,居民。被申请人姜贺新,居民。被申请人关颖,居民。申请人王小斌与姜贺新、关颖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姜贺新、关颖的银行存款116万元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姜贺新银行存款11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