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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唐莉与胡天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莉,胡天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600号原告唐莉,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胡天助,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莉与被告胡天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莉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唐莉负担。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希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