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王某,男。委托代理人:孙太勇,山东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丰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召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