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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王某,男。委托代理人:孙太勇,山东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丰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召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