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生江与赵立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生江,赵立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生江。被执行人:赵立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2月3日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465号判决书,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立裕支付欠款1127174.00元,案件受理费7472.50元,保全费5000.00元,执行费1367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立裕的银行存款115331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汪惠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韩 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