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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二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与杨世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杨世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4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广场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7108-3。代表人:伍晔,行长。委托代理人:蒋钦勇,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来宾分所律师。被告:杨世军,男,1973年2月15日生,仫佬族,经常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航银路18号天富华庭2栋4单元402室,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6月1日待裁事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354元减半收取2677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覃可基人民陪审员  叶 青人民陪审员  郑 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