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琮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琮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2237号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898号。法定代表人赵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丽华,公司员工。被告周琮凯。本院受理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琮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恩银代理审判员 陈中兵人民陪审员 汤慧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嘉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