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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岳某与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岳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上诉人杨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及被上诉人岳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36.00元,减半收取1168.0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伟杰代理审判员  侯 康代理审判员  姜修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金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