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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江渔城水产饲料店与唐加民、姚瑞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渔城水产饲料店,唐加民,姚瑞荣,孙根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445号原告吴江渔城水产饲料店。负责人章雄新。委托代理人戴荣华。委托代理人周晟。被告唐加民。被告姚瑞荣。第三人孙根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渔城水产饲料店诉被告唐加民、姚瑞荣、第三人孙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渔城水产饲料店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渔城水产饲料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渔城水产饲料店负担。审 判 长  刘成文审 判 员  吴卫忠人民陪审员  宋长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