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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湖州市人民政府第一招待所与魏亮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市人民政府第一招待所,魏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市人民政府第一招待所被执行人魏亮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民初字第0139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魏亮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亮亮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亮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魏亮亮的配偶钱烽(证件号码:XX)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XX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808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池 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