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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与开封宏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开封宏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豫0204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峻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开封宏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思胜,总经理。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开封宏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开封宏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工程款689630.51元及至被告付清上述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0元,由被告承担)。被执行人开封宏达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9403.3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开封宏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709733.8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