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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杨红卫盗窃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6)甘0902刑初35号罪犯杨红卫,甘肃省酒泉市人,初中文化。2009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2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1月7日又因吸食毒品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2月3日本院作出(2016)甘09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罪犯杨红卫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收监执行时因罪犯杨红卫腹腔内见金属异物阴影,肃州区看守所不予收押。经查,罪犯杨红卫有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入所五项体检表及肃州区看守所不予收押回执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杨红卫暂予监外执行八个月。(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