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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董文春与徐纪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春,徐纪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222号原告董文春。委托代理人万国良,宜兴市铜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纪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春与被告徐纪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春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董文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董文春负担。审判员 吕 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重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