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龙开伟与杨仪荣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开伟,杨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4执3号申请人龙开伟,男。被执行人杨仪荣,男。申请执行人龙开伟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穗民初字第715号民事调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36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仪荣与龙文珍夫妻存续期间,以龙文珍名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穗县雪洞镇营业所有存款40000元,有履行义务能力。我院依法冻结、扣划杨仪荣之妻龙文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穗县雪洞镇营业所存款36440.00元,用以支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和本案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民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仁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木兰 微信公众号“”